8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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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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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E 、D、A、J)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勘察设计单位和热心于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
起来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执行行规、行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
江苏省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综合楼南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共同探索和促进行业管理科学化和市场管理规范化。
  2.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
求,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
  3.积极开展研讨、交流勘察设计单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探索和推进先进企业文化的发展。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开展会员单位之间技术交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新工艺。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优、评优,繁荣设计创作等工作。
  5.不断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积极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和研讨班。
  6.编辑出版《江苏勘察设计》和“简讯”,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开通
“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
  7.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努力培训质量管理骨干,推动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的
质量管理工作。
  8.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WTO规则,积极开展横向联系;参加全省、全国或国际有关勘察设
计业务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间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国家和省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或为勘察设计服务的专业
机构;
  (四)各市勘察设计协会;
  (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知名人士和业务
技术骨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经常和本协会保持联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
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并在本协会期刊上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届理事会理事就是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
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理事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和监督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日常工作;
  (五)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
长决定;
  (五) 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向理事长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和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并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协会名誉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关单位的捐赠、本协会会员单位的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体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
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
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006年7月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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