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已经做过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都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但是我们有一个股东他不同意修改章程,而规定必须100%的股东同意才能修改章程,这个问题以后应该怎么解决?
答:你讲的不同意修改章程应该是工商局不同意,工商局要求每个股东都必须签字的,这里面你可能有两个问题混到一起了,一个是从工商局方面,他要求看到你每个股东的签字,但是签名并不表示每个人都是同意的,就是在你的决议里面,只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就是有效的,很多单位可能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就是有些股东不同意,他就不签字了,不签字恰恰又不行,对于主管部门来说,必须要有你的签字,这个问题就要在公司章程里面来约定了。
问:工商局因为没有所有股东签字,不给备案,那这个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可不可以执行?
答:可以执行。关于以上两个问题,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是这样解决的,我们请戴雅萍董事长介绍一下。
戴雅萍(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关于有些股东不肯签字,到工商局登记就会出问题,我们就把开股东大会的原始记录,所有的原始凭证都提供给工商局,因为开股东大会,会议开始前都要股东签字的,要有多少股数,才能符合开会的程序,我们是这样做的。这样,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因为你做的事情,想每个人都满意,那是不可能的。另外我把我们院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我们是怎么处理的简单介绍一下。我们院是02年改制的,当时公司章程考虑的也不是很全面,因为当时改制的时候,也没什么经验,也没有预料到经济形势发展的这么快,我们在05年底第一届董事会任期满,我们进行了第一届董事会的改选。改选的过程还是比较平稳的,在改选之前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新一届董事会上任后,面临了一个比较大的困难,在院里面是一个比较混乱的时期,在06年上半年,发生比较多的员工离开了我们设计院,这个原因很复杂,在上次会议上我已经介绍了一部分的原因,这些员工出去以后,他们还存在着一个持有我们设计院股权的一个问题,就是说他已经离开公司了,但是在他还没有签字退出股权的时候,你还必须通知他来参加股东大会,他还是你公司的股东,从法律上来讲是这样规定的。不是说你公司规定了他出去以后,就不是你公司的股东了,在他没有签字放弃这个股东权利之前,是不可以的。这个在产权关系上造成了非常大的困难,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还持有我们设计院的股权,从权利这个角度说,他实际可分成两个部分,第一是他有表决权,第二是他的利益权,可以名正言顺的回来参加分红的,因为我们公司改制比较早,在股权转让这一块,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我们的公司章程里面是这样写的,在三年之内离开公司的员工,他的股权按照原来的价值进行转让,三年之后走的,可以按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也可以大家双方协商来确定。我们做事的依据一个就是公司法,第二个就是公司章程,就这两方面。那么,公司章程里面在这一方面留了非常大的活口,操作起来非常的难。但在我们公司章程里面,有一点是明确的,你离开公司了,不管是什么原因离开,你必须把你的股权转让出来,就是股权必须转让给单位,这一点是做了明确规定的。我们跟出去的人谈,他们的观点也很明确,他们是愿意把股权转让给公司,但是按照什么价格转让,这个在章程中规定不明确,所以就造成了非常非常大的困难。困难在什么地方呢?我们设计院在改制的时候,我们设计院有自己的一栋大楼,另外还有一些房产,就是对这些房产到底值多少钱,这里面的分歧很大。到过我们设计院的人都知道,我们本部的大楼大概有八九千平方米,而且是在苏州市人民路上的中心地带,所以出去的人都说这个房子肯定要2万元一个平方,而事实上,改制的时候,这个是我们科研单位的生产自用房,地皮都是划拨的,不是商业用地,根本就不好卖出去的。如果你要卖,国资委就会把它收回去,但是出去的人,对这一点理解上差距比较大,换句话说,就是我们设计院的房子实际上是不可兑现的房子。如果拿现金买,在职的职工又会讲,为什么要我们拿现金给他们这些出去的人兑现这个不能兑现的房产。所以这方面的矛盾非常大。为了妥善解决这件事情,我们公司本着两个原则,首先要保证设计院长远健康发展,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其次就是维护好每个股东的利益,不要让出去的人吃亏,也不要损害在职人的利益。基于这两个原则,我们在进行了非常多的法律咨询,以及方方面面的调查后,我们提出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把我们固定房产跟我们设计院的生产经营业务部分进行分离,换句话说,就是把我们固定房产这一块,分到一个独立法人的公司里面去,就是原来的股东,你对应你原来房产这一部分,你还享有同比例的股权,对于我生产经营业务这一块,就是按照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中的净资产值,扣掉房产这一部分来缴纳,这一部分也是非常明确的。房产这一块,我们单独成立了一个独立法人的房产公司,商业化运作。我们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反过头来租借全体股东的房子。我们是采取这么一个办法,把产权关系明确,给它理顺。应该说我们这个办法得到了绝大部分股东的支持与拥护。在上个月我们召开的第五次股东大会上,以高票通过。因为这个办法,无论对出去的,还是留在设计院的股东,都比较公平、公正。大家觉得谁也没有侵害谁的利益。因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一旦你投资了以后,拥有这个房产,这个房产确实是他的个人资产,你是不能侵犯他的个人资产的。我们当时也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找到这么一个办法。
问:工商局的章程和我们修改过的章程不一样,怎么办?
答:我听下来你的问题,可能中间存在一个死结,工商局和我们公司的章程不一样无非就是上报材料要符合他的要求,首先,从理想的角度来讲,将来要规定牵扯到股东对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材料,必须要每个股东都要签字的,不管你同意还是不同意都必须签字,来约束股东必须签字,否则你放弃股东的权利。
问: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回购5%的股权用以奖励职工,并且从会计方面来讲可以当年实现,我想请教一下,这个奖励是给予还是让他出资收购,我的意思是我公司花了钱把5%的股买回来了送给他,还是让他自己把它购回去?
答:从财务上来说怎么去处理,我不是很了解,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的话,你刚才讲的两条路径都可以存在,第一种是公司把股权买下来,然后转让给相关的人员,第二种也可以用作奖励,那奖励就是财务上要处理的事情。我认为只要符合财务规定,用什么方法解决都可以。
问:就上一个问题来说其实不完全是财务的处理,它还牵扯到工商的处理,因为你回购了5%,我们的股东就增加了一个,我不太理解新公司法对这个5%如何处理,简单说,原来有20个自然人,现在多出了一个人,这个5%,作为工商它必须落在人头上或者落在法人的头上。这就多了一个转移的问题,无论是奖励制度还是让人来购买,都存在这个股从法人的头上转移到一个或一群自然人的头上,这不仅仅是财务的过程,当然财务在遇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有这个规定,在过去,财务上有规定财务是不能够用单位的自有资金回购单位股权的。现在虽然新公司法有这个规定了,但是财务上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操作起来还是一个问题。
答:关于5%的回购其实就相当于一个股权蓄水池的作用。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省有些设计单位已经做了,并且做的不错,可以向他们了解一下。关于具体操作问题,我们可以和上级有关财务主管部门协商,因为新公司法出来了,有关财务政策也应跟上,我想这是迟早的问题。
问:比如说把5%交给引进的人,是送给他,还是让他出资再买,从手段上来说,就相当于从法人头上又转移出去了,最后对他又要进行限制,对其他的股东不限制,就是对5%要进行限制?
答:是的,对回购的5%转给谁必须有明确的限制。
问:就是说现在从100%中抽出5%,或者在100%中增加了5%,总而言之这个特定的5%的权利和原来的是不是不同的?
答:仅仅是在公司的名下还没有转出去的情况下,这个时期是不同的,是没有表决权的,一转出去之后,它的一切就正常了。
问:作为投资商来讲,投了1%的股份在里面,人不在这干了,但是我还在这投资,他的表决怎么办?原来公司章程里对这些都没有约定,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原来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要按照原来公司章程来约定,但是作为已经离开的股东,那他的表决能不能完全把他撇开了,这实际上也有两种理解,和关连还不完全一致,就看你能不能约定的下去。因为新公司法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条款,当时有很多人呼吁的一块,但没放进去,叫作股东会可以开除股东的权利,如果放进来就能支撑刚刚所讲的这个问题。就是你出去了,我就可以不要你。原来的老公司法是规定99.9%也不能要求我0.1%退股。虽然新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可以开除股东,但是它把关连这一块放进来了,因为他离开的情况之下,如果到竞争对手那里去了,就要鉴定这个属于关连的问题,但这也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问:在改制以后,遇到股东调离、离退休、去世其股权怎么办?
答:这些问题我们都遇到过了,老公司法确实没有规定股东一离开公司,就要把股权退出来。在改制过程当中,大家的意见相对还是比较集中的,对于离开公司的,包括离退休的。你必须把股权转让出来。这一条在讨论过程当中应该说有一些议论,特别是一些想离开公司的人有一些想法,但从总体来讲,矛盾不太大。所以在公司章程当中,就明确了。但是在注册的时候确实遇到麻烦,说你违法。在小的问题上我们作出一些让步,在大的问题上,我们请了一个律师,他说,这个我们应该可以定,应该没问题。虽然公司法对这条没有规定,但是他们也意识到新公司法出台可能会有这一条,我们工商上的注册、登记整整搞了半年,一直在处理这个事情。上面的三个问题,我们都已经遇到过了,我们有规定,也比较好解决。但是有一个问题,比如说,有一个股东离开院里了,但是股权不可能很快的转让,但在这个过程当中,就离开岗位以后,股权又没有转让,他还要行使这方面的权利,怎么办?我们是这样规定的,你离开了,你的股权就给你转让到院里面来,以后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章程规定的几个步骤。最终,如果大家都不买的话,放到院里,放到法人的头上,目前看,我们这方面的问题解决的比较好。
问:我们的股东在退出股权时已经签字,但是到了工商局那里,要按照他固定的格式再让股东签字,然后才能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是股东在签过字以后呢,他到别的地方工作了,他本来签的时候都比较勉强,再让他签一遍,他是死活都不愿意,我们有个股东退股后在杭州,我们找到杭州,约他,他都不见你,事实上,我们和他个人的协议上,他已经签过字了,但是工商局非要按照他的格式再签一遍,这时我找人都找不到,真是有点麻烦,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或者祝总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答:这完全是工商局的问题。如果他坚持不办,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现在不是有行政许可法吗?
主持人:我把大家这次调研反映上来的一些相对不太集中的,但是也点到的一些问题,作一下解释,首先是大家都提到的,多级法人如何进行治理,如何进行一种平衡机制。就是我们相对比较大的一些院,牵扯到下面二级的单位,实际上像这样的情况怎么进行公司治理,也有很多困难,举个例子,二级公司也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他也应该有董事会这样的一些机构,但他又是集团的一个子公司,所以从集团的层面对他又有一些要求,现在一些比较大的院,在外地设的一些分支机构或者在本地设的一些业务不同但相关连的一些子公司,这些公司到底怎么来持股,过去在我们国有体系之下,二级单位的董事长一般是总公司的总经理来担任,就是说二级单位的董事会和上一级的董事会之间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关系,从理想的角度来讲,我们要试图找到一个方法,是能打破公司的法律结构,建立起公司的真正的管理结构。所谓的法律结构就是你投资了一个公司,它是你的子公司,或者你参股或控股的也好,如果它再投资的公司,从法律上来讲可能是你的孙公司,这是法律结构,如果从一个企业,尤其是对我们这样以人为主的企业来讲,来构建管理的一种架构,要来打破这种法律结构的话,按照我们的管理来划分,该资源整合的时候进行资源整合。可能有的是孙公司,但是在管理上和子公司是平级的,大家应该很清楚,公司级数越多,到时候越会失控,但有的时候为了工商登记,你又不得不将你的子公司设为同一个公司,所以建立一个管理结构,这样管理起来会更加有效。这是理想化的东西。在中国把管理结构和法律结构分开做的最成功的不是我们行业的。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讲,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它也赋予了乃至子公司、孙公司,它有董事的安排,总经理的权限。就是说我们面临多级公司的时候,在我们设置公司制度的时候,一定要把我们未来的战略要考虑清楚。举个例子,我们有些院在外地设立了一个个的子公司,你是考虑到它将来为实现一个资源的有效配置的话,你必须把这个问题考虑的清楚,然后再来制定它一个相应的规则。否则将来一定会比较分散的。像外资公司这一块是怎么做的,例如行业内的国外的一个公司,在中国有7个分公司,中国区的总部是在香港,它的各个分公司之间,虽然每个都是独立的一块,但是它非常明确的有专业的侧重的分工,这个是未来专业上的整合,它不管你是不是不同的法人单位,这是它的做的成功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讲,西方企业成功管理经验在哪里,在企业内部对外是市场经济,对内是计划经济。只有计划经济才能把内部的资源有效的整合好。
问:股权转让是否可以直接写入公司章程?
答:关于股权转让规则到底放在什么地方,这里又牵扯到工商局这一块。根据我过去的经验,一般是两种做法,一种是把所有的规则直接写入公司章程,但是在工商局这边会碰到一些问题,并且将来这种规则的改变,又会导致你修改的成本很大,因为你必须再到工商局去备案;第二种做法就是把公司章程和股权的管理办法分开,就是在公司章程里面谈一些大的原则,并且明确公司章程里面职工持股的股权管理办法,并且和公司章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这样股权管理的方法可以规定的很细。然后它也要有它修改的一些规则,这样在工商局这边协调、沟通的成本就会低的多。在多数情况下,我们推荐更倾向于第二种方法。
问:改制后企业内部管理的难度很大,有的员工好象对你做什么都不满意,请问祝总民营企业应如何管理?
答:改制后现在我们很多的设计单位出现的问题,许多不是出在员工而是出在领导,是出在基本利益的事情上。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想不妨换个角度从正面想一想,实际上在适应市场化包括适应改制以后企业的管理、发展过程中,我想对于我们每位院领导,不管现在是总经理还是董事长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高层的领导,就必须要接受这样的一些冲击,你现在领导的职员大大小小是股东,你的身份和过去不一样了,他的身份也不一样了。这本身对我们自身就有一个适应过程,我们每个人为什么能提高,实际上圣贤之人毕尽是少数,如果大家要讲闻过则喜,那是古人说的话。更多的人是在相互制约冲突之中才可上升到新的一个高度,另外对员工的意见,要辩证的去看,举个例子,员工可能对你内部的薪酬分配这种公平性不满意,那么不满意我们要通过调整让他满意,他现在的收入他认为低了,那我们给他提高,这能消除他不满意,但决不是说这两件事情你做了,员工他对你企业就满意了,这是不一样的。从管理这个角度上来讲包括对他的授权、权职对等、成长空间、长远的一种安全感等,这些是使他所满意的一些范畴,我想这个问题是我们必须要处理好的一个关系。当然,如果这些问题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都做了,他还不满意,那就要请便了。
嘉宾主持观点:现在我们主要探讨勘察设计单位股权的问题,有些问题上午也提到了,确确实实现在关于股权激励以及股权的流动、安排的一些问题,现在许多单位都感到非常困惑。设计院有不同的类型,有建筑设计、工业设计、勘察、交通、电力、水利等等,有些对资本的依赖稍微要大一些,比如说一些工业院转成工程公司,我们想把这几种类型进行区分,这样一来我们就知道我们的公司到底应该有个什么样的模式,到底以出钱为主,还是以岗位为主,这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内容。当前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法律问题包括我讲的公司法,今天我讲的是我们吸收的是注册资本,如果大家改制的时候所有人都不出钱,就可以拿到股份,或者出很少的钱又或者根本不出钱也能拿到百分之九十的股份的话,那这个时候的设计规则大家都例外,你哪怕不在这个岗位也能理解,就是这样一个状况,这是其一。改制时方方面面不是非常到位的情况下来做、来摸索,这中间肯定有相当的困难和难度,就像我在很多院里讲的话,二十年之后你们怎么办,他讲根本就不想二十年之后,可能他的话是非理性,但是也是理性的。实际上他能不能到二十年还非常难说,这个就是我们苦恼和困惑的。到底什么叫做人力资本,这里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就是说人力资本决不等于人力资源,更不等于所谓的人才。人力资本是指掌握了核心技术和核心管理这样一个人才。对一个企业来说称得上人力资本的他一定是具有奇缺性很难以替代的,这就叫人力资本。就是说他可以替代可以补充的实际上他就不是人力资本,所以我们的骨干我们就理解成核心骨干,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骨干。从前面讲的,我个人认为第一个就是个人能力。第二个是人力发展的动态性。就是说为什么我们的设计单位人员管理越来越难了,因为在现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之下,我们知识分子有着很大的改变,什么改变呢,就是从过去的追求终生的就业岗位转向追求终生就业能力。对一个企业最大的损害就是扯皮,扯皮不仅扯掉了我们的时间,也扯掉了我们的资源,还把我们的文化扯坏了,这是我们企业很大的问题。我再讲一个就是不扯皮的好处,大家都知道美国的GE公司通用电器的前任的CEO杰克威尔奇在他离任之前的前五年就开始选拔他的继任者,当时选出了四到六人为候选人,他就把这几个人放到他下面的公司去锻炼,最后确定一个人是继任者,这个人就是现在的GE公司的CEO。当然毫无疑问选出的这几个人一定是在公司里面最优秀的,在这个时候确定了其中一个人作为继任者而对其他人就是就地辞退。这一点在我们这里是很难想象的,都是优秀人才,干吗要辞退他们?这点在国外是很重要的原因。在一个组织里公司是需要优秀的人,但是太多优秀的人在一起一定会起到互相牵制,决不是美国人的觉悟比我们高,而是像他们有些制度的安排,实际上他的一些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了,最初选被候选的继任人时候就明确的告诉他,你选不上你就离开。当然我们的机制不是这样的,我们的国有企业是上级安排一个总经理然后再安排一个党委书记,一定不会安排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两个关系好的人来搭班子,一定要让你心里有种窝囊但你还是说不出来的感觉,这样上级才会放心。当然等你搞的不可开交的时候,这个时候上级再来主持,这是我们国企至少在这件事情上搞不好的原因。我刚讲的这件事,我个人的观点实际上很清楚,我们在设置股权流动的时候要有一点魄力,不要永远的畏惧。实际上这种畏惧会把所有人的热情以及积极性拖垮,拖到最终没有满意的时候,即使你的股权到位了他也不开心。这是我个人的观点。股权应该相对的流动。对于相对流动我再作个补充,他是在一任之后,在一定的时间之内逐步的退出还要回过头来考核你,在你的任免期内(假如你的任期是三年的话)你所做的决策是否正确,应该还有个事后的追究或者补偿机制。如果我们的设计单位能从这个角度上来想的话就会更加理想一些,当然这里面还牵涉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说任何一个单位到底是英雄创造历史还是历史创造英雄?也就说到底是靠一个能人还靠一个大款?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扯不清的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从一个长远的历史阶段上来看一定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但是在短时间之内一定是英雄创造了某一时间段的历史,所以说在一个企业不管你是小企业还是大企业实际上他是企业家所起的作用非常之重要。
张富根:(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我今天是来学习的。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主办的这次研讨会请我们祝老师来讲课,听说以后,我们今天早上一早就赶过来了。到这里还是迟到了,很不好意思。我们院是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改制到现在整整三年,也是上海建委的直属单位,你们可能知道的化工院、民用院、市政院还有我们这个勘察院这四大院,我们是现在上海唯一的一个勘察院,现在是彻底全民,国有全部退出。改制正好赶上上海建委发了一个文件,我正好在协会张罗这个事情,所以当时就立即着手改过来了。我可以简单的跟大家汇报一下,我们这三年来实际上跟大家差不多,包括祝老师讲的几个方面,我觉得有个大的背景就是全部是由国有企业通过改制转到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这里面矛盾一大堆。但是到目前为止至少我认为是走出来了。走出来以后呢,现在按照我们董事会三年这个目标就是基本目标完成,我们也在换届之前把股权机构又重新搞了一次,也就是二次核定,当时改制时我们就掌握了一个原则,也不是最优的原则,就是满意的原则,只要上下满意了,领导满意了,职工满意了,绩优者满意就行,先改了再说。现在绩优者持股30%,所谓绩优者就是三个人,就是总裁、总工、党委书记三个人占30%,副院长带领20个人的团队(技术骨干)占40%,工会主席负责职工持股会占30%,其中有5%的是预留股,我想最后一次也把他处理完。三年届满我们董事会进行了第二次换届,董事会、监事会全部换了,现在换届后的工商备案也已全部搞完。现在我们也在想,就是对岗位的进一步流动和外来人员股份问题,就是把高层管理人员吸收进来,现在上海同济的有几个教授过来,上海有几个院的有些总工、院长都辞职到我们院里来,那么就涉及到给他股份问题,我们这次就明确,就是一律不给,只出不进。现在我们外进的人才最长的是两年,我们想再过两年以后,他会讲来了三四年了,高层里的主要骨干的股份怎么办?我想后面的难度可能会更大。这应该是高层里做的事情。我们上海市每个区的设计院改制改完了,但是一些大的集团设计院都没改,我们上海市改制是很缓慢的。我想我们这次来主要是来学习,特别是学习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经常组织研讨交流,你们走的相当快。暴露的很多问题,大部分是共性问题,我感觉都是在前进当中肯定会发生的问题,因为我们这些院长都承担着历史上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下要我们自己独立解决,而且是没有退路的,置死地而后生。冲过去就活了,冲不过去就死了,就这么回事。我想这些难点通过我们共同探讨应该可以逐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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